各市发展改革委、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7]26号)的有关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库区移民开发局组织全区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的有关县(区),开展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08〕1524号)精神,为指导各县(市、区)进一步优化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现将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抓紧开展相关工作,于2009年2月底前,由各市完成修编报告的汇总工作,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审批。
附件:1、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08〕1524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