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本委概况 | 通知通告 | 工作动态 | 行政审批 | 网上办事 | 建言献策 | 在线访谈 | 网上调查 | 领导信箱 | 网上信访 | 工作服务 | 发展白皮书 | 网站地图
发展规划 | 综合经济 | 体制改革与产业政策 | 投资管理 | 利用外资 | 重大项目 | 项目前期 | 地区经济 | 区域合作 | 农村经济 | 工业发展 | 能源发展 | 交通发展
高技术产业 | 社会发展 | 经济贸易 | 价格管理 | 法律法规 | 西部开发 | 项目稽察 | 经济动员 | 机关管理 | 纪检监察
 
当前位置:文件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gxdrc.gov.cn 2008-06-20 来源: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全国各地电网销售电价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二、为减少电价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另行公布。

    四、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加强生产调度,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发表评论  

相关报道:

 
主 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发制作和技术支持:广西经济信息中心  广西互联网络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乐路1号 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1号
邮 编:530012 邮 编:530022 
电 话:0771-2328601 电 话:0771-2270511 5519558(Fax)
   
南宁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  报警电话:0771-3999364、0771-2891100  桂ICP备05000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