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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gxdrc.gov.cn 2008-12-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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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该建设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下载建设标准文件(PDF版)自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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