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社会〔2008〕822号
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送来《关于请审批“民族团结宝鼎”基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函》(桂文函[2008]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8年12月我区即将举行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庆典活动,届时中央人民政府将向我区赠送“民族团结宝鼎”,为及时做好“民族团结宝鼎”的安放工作,同意在南宁市民族广场建设“民族团结宝鼎”基座项目。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民族团结宝鼎”基座底座基础250平方米,处理原广场喷泉基础,铺装大理石200平方米和汉白玉栏杆65米,绿化30平方米,敷设水电管线300米,安装夜景照明系统,吊装及安装“民族团结宝鼎”。
三、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236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19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9万元。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由你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安排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四、项目建设期三个月。
五、接此批复后,请你厅认真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抓紧开展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投资预算书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完成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投资预算书并经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请报送我委审批,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