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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gxdrc.gov.cn 2008-10-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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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该《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办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此外,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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