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规委,房产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1554号)下达我区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8800万元,现将投资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项目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存储、分帐核算,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应从地方投资中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落实地方投资,并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会同建设部门开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建设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要求,切实抓好廉租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二、做好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工作。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单位要在当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我委和自治区建设厅分别提交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进展情况报告,以便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工程的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工程概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