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投资〔2008〕81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8〕45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对清理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于2008年8月底前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但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单位没有按时报送清理情况。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清理工作的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桂办发〔2008〕45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完成本地本部门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清理整改工作。
二、区直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以自治区主管部门为单位,地方项目以地级市人民政府为单位,于2008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清理情况、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7部门。所报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和表格(格式附后),不按时和不按要求内容报送的单位要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自治区纪检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审计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