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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gxdrc.gov.cn 2008-10-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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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投资〔2008〕8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落实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通知》提出,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要求,决定对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其中明确“请自治区发改委牵头,法制办、审计厅、财政厅等参与,对‘项目超概算、概算超结算、结算超预算’(以下简称“三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的解决办法”,及“在9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超”问题情况,有效治理“三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部门、各市对“十五”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中央预算内(国债)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和各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三超”情况进行自查,区直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以自治区主管部门为单位,地方项目以地级市人民政府为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三超”情况、整改意见和建议报送自治区发改委、法制办、审计厅、财政厅四部门,报送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和表格(格式附后),不按时和不按要求内容报送的单位要进行通报。

  二、自治区发改委牵头组成2个调研小组,拟于10月11日-19日分赴部分市进行重点调研,10月20日完成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具体调研地点另行通知,请各市做好相关材料及调研项目等准备工作。

 

  附件:“十五”以来政府投资项目“三超”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法制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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