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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gxdrc.gov.cn 2008-1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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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投资〔2008〕928号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给予柳州市2008年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请示》(柳发改报字[2008]228号)收悉。根据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2008年柳州市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现将柳州市2008年第一批村寨防火改造项目投资6290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区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切实抓好各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工程质量。

  二、必须认真执行本投资计划,不能随意调整计划,确需调整的需市级发改委核报我委审定。要按照《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落实好市本级配套资金。前期工作经费以总价3%控制,自治区不另行补助。

  三、根据自治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集体采购首批消防器材一起配发给你们,并对本次计划中的消防器材投资进行抵扣。

  四、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严格执行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列入本计划的项目要每月5日前向我委提交上月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等方面情况。

  我委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稽察,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

  

  

  附件:1、柳州市2008年第一批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汇总下达表

  2、柳州市2008年第一批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明细表

  3、2008年配发柳州市首批消防器材及资金估算表

  4、2008年配发柳州市首批消防器材抵扣资金表

  5、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月报表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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