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决定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28日止,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有关收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收运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生猪、牛、羊、鸡、鸭等动物检疫费和产品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三、免收部分项目的收费。免收畜禽屠宰、运输、销售环节的场地消毒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免收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营运货车的车辆通行费。
四、加强对市场设施租赁费的管理。市场设施租赁费属政府定价项目,按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不得出台新的政府提价措施的规定,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标准;对已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地区,在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价格主管部门可适当降低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
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精神,决定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二、各地区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重新审核,能免除的尽量免除,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适当降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行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维持现行标准不得提高。清理的具体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请于2008年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