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发改价格[2008]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