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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gxdrc.gov.cn 2008-02-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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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发改价格[2008]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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