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2008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充分发挥政府价格调控监管职能,扎实推进价格管理依法行政,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精神,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通过不断的学习、领会《价格法》,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广大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区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月活动应按照“隆重、热烈、广泛、深入”的工作目标和要求进行:
●隆重 宣传的内容要有份量、要有层次,要充分体现我区贯彻实施《价格法》十年来所取得的工作成效;
●热烈 宣传的形式要丰富多彩,营造的气氛要活泼、热烈;
●广泛 宣传的面要广,应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
●深入 宣传活动要深入群众、深入农村、深入社区、深入基层。
三、宣传活动重点
全区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月活动重点是:
1、《价格法》及相关价格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价格法》实施十年来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在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清费治乱减负、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价格法制建设、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价格问题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的具体举措与成效;
3、“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价格维权知识。
四、宣传活动安排
本次宣传月活动采取“集中时间、突出重点、统一主题、上下联动、创新形式、多层次全方位推进”的方式进行,在全区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活动安排可采取以下形式:
1、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大型百货商场、超市悬挂和张贴纪念《价格法》十周年宣传标语。
2、出版实施《价格法》十周年回顾展。通过图片、文字、报刊等方式全面展示我区在深化价格改革、清费治乱减负、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价格法制建设、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价格问题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的具体举措与成效。
3、召开价格政策恳谈会。选择一项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价格决策事项,邀请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专家等方面人员,就有关问题开展恳谈,听取社会有关方面对该项政策的意见、建议,并邀请新闻单位现场报道。提升价格部门科学决策、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4、举办价格论坛。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和价格工作者举办价格理论、政府价格管制、价格改革、价格形势等方面的专题讲座。
5、组织《价格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有奖竞赛。通过有奖竞答,普及价格法律知识,提升价格工作社会影响力。
6、举办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暨价格投诉举报集中受理活动。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各自所在地城市主要广场举办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咨询暨价格投诉举报集中受理活动。
宣传活动的具体形式由各市、县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务必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好此次宣传月活动。
2、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宣传工作方案,做到准备充分、措施有力、保障到位、成效明显。
3、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法》宣传活动中要大力开展形象生动、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宣传活动的实效。
4、注重协调,及时总结。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广泛深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工作。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将宣传月开展活动的情况于6月10日前书面汇报自治区物价局。
六、组织领导
全区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物价局韦艳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程华兴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处长、局属各单位领导和各市物价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价格综合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各市价格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于4月20日前报区局综合处)。
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纪念《价格注》实施十周年宣传月活动。
二OO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