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监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电 [2008]209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近日,国家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公布了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宣布了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为确保我区各项调价工作顺利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确保成品油、电力调价平稳出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制定我区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价的测算、调整方案,确保调价措施按时出台。加强对成品油、电力、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价格及市场供求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区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从严控制下游产品涨价范围和幅度
这次成品油调价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等价格均一律不提高的规定。我区地方铁路客运价格亦不得提高。7月1日正式实施电力价格调整后,我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不提高。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对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以及其他受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影响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减免政府规费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不合理的负担,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努力降低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经营成本,稳定市场价格。
三、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
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后,各地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严禁放开商品趁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管,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要继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加强抗震救灾和我区抗洪救灾价格监管工作部署,继续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钢材、玻璃、水泥、砂石等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重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近期,自治区物价局将组织开展全区成品油、电力价格市场巡查,加大对成品油、电力、液化气、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铁路公路货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检查力度,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提高幅度或者提前调整价格;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涨价;趁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超出成本增支范围,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以及采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给予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要加强12358价格值班工作,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价格投诉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
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注意市场价格动态,加强对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后市场价格特别是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动态的监测。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低收入群体、种粮农民的成品油提价补贴的发放与落实,防止液化气、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的上涨,切实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要做好应急预案,加强对倾向性、苗头性的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预报,积极应对价格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价格异动,立即启动价格预案,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六、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监督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强价格监管的工作,加大执纪执法的力度,对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对擅自出台调价措施、截留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对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八年七月一日
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
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
近日,国家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公布了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宣布了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为确保各项调价措施顺利实施,把连锁反应控制在最低程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把确保成品油、电力调价方案平稳出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调整成品油价格时,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调整电价时,对居民生活和农业、化肥成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对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各项调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补贴资金足额限时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抓紧研究测算电价调整实施方案,按时出台调价措施。各地要加强对成品油、电力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价格及市场供求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出台后市场平稳运行。
二、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电用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同时,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三、从严控制下游产品涨价范围和幅度
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价格均不得提高,出租车运价也暂不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近期要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解决。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铁路、地方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等客运价格,一律不得调整。对其他相关交通运输行业,要督促经营者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影响的增支因素,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加大政府规费减免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落实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免缴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
四、继续加强价格管理
各地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严禁放开商品趁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钢材、玻璃、水泥、砖瓦砂石等抗震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市场供应。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市场巡查,加大对成品油、电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提高幅度或者提前调整价格;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涨价;趁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超出成本增支范围,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以及采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给予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监督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强价格监管的工作,加大执纪执法的力度。对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对擅自出台调价措施,截留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对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物价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控制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后的连锁反应、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宏观调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