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免除学杂费后,对借读和寄宿的学生,学校可按规定分别收取借读费(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外)和住宿费,学生宿舍由管道直供热水的,可收取直供热水费。
借读费按小学每生每学期不高于4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高于535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和直供热水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随时发生,随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取消电影费和体检费外,其他收费仍按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基〔2004〕23号)、《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桂教财基〔2004〕5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的规定执行。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学杂费收费标准低于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杂费收费标准高于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
各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专业性公办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等)的学费收费标准,要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扣除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后执行。
五、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
各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收费行为。对于实施免除学杂费后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学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