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为抓住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央扩大投资的重大机遇,加快我区项目建设,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我区要下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意见》要求各部门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审批核准权限,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方法,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下放审批核准权限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将原属于自治区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廉租房建设等项目的审批权限,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二是除国家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建设地点跨设区的市的项目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外,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是项目城市规划、用地、林地、环评、水保等审批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必须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外,其他全部下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审批。
按《意见》要求,从11月起,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建设、规划、水利等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参加的项目联合审批核准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并行办理。
《意见》规定,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受理审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