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08年9月2日发布公告,对2007年7月起,海关总署陆续发布的一系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下为公告主要内容):
一、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公告中对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的调整,适用于所有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设备。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具体设备税则号列见文后或可查询海关公告原文)
二、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中,有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和第24号公告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在2008年9月15日前,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已出具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仍然有效。
三、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2008年9月15日前,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设备中有上述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不得延期。
调整免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税则号列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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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名 称 |
重大装备整机名称 |
对应税则号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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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 |
自动络筒机 |
84454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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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气织机 |
8446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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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公告 |
电牵引采煤机 |
8430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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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板输送机 |
84283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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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板转载机 |
84283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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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机 |
84251100,8425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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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支架 |
8479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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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破碎站 |
84742010,84742020
84742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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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带式输送机 |
8428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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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15号公告 |
履带式拖拉机 |
870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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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拖拉机 |
87019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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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 |
8433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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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联合收获机 |
8433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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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 |
84335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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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种植机 |
843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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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 |
843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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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覆土直播机 |
843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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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棉机 |
84335920 |
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