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委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培训考试的通知》(桂人办发〔2008〕161号)要求,区直单位将于2008年9月26日统一进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委机关以及委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二、考试时间及内容
考试时间:2008年9月26日上午9:00—11:30;
考试内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
三、考试地点
(一)发展大厦5楼多功能厅(委机关公务员);
(二)新竹路13号区物价局六楼大会议室(物价机关公务员
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参加考试人员请于考试前10分钟进场完毕。
(二)本次考试形式为:集中考试,开卷答题,个人独立完成。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人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此外,一个单位雷同卷达到一定比例,将取消该单位所有人员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务请重视。
人 事 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