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法规[2008]790号
委各处室、机关党委、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组织保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发展改革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落实到本委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发展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本委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保障
委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委主任为组长,副主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二、行政执法职能及执法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委“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本委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有:
(一)行政许可项目(7项)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属自治区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6、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
执法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
7、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项)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6]40号)。
3、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4号)。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审批。
执法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号令)。
6、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执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7、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执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8、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9、属自治区权限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执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10、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执法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11、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12、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认定。
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73号)。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能
1、行政复议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重大项目稽察
执法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
三、行政执法职能分解和执法责任
(一)委主任、委副主任、纪检组长行政执法职能分解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是本委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委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承担主要执法责任。
委副主任、纪检组长是所分管处室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执法责任。
(二)处室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发展规划处
1、执法职能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属自治区权限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
副处长 负责审核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工作人员 负责承办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1、执法职能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2)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和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副处长 负责审核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和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和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和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固定资产投资处
1、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城建类。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房地产、公共设施服务业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城建、公检法司类。
(2)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3)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城建类)备案。
(5)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审批--城建类。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城建类);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城建、公检法司类);审核企业投资的备案项目(城建类)。
副处长一 负责审核政府性投资项目(公检法司类);审核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审核《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副处长二 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城建类);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城建类);审核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审核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核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核《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党政机关楼堂所项目、政府投资类公益性项目。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企业投资项目(城建类);承办政府投资项目(城建类);承办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立项。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政府投资项目(公检法司类)。
工作人员四 负责承办企业投资项目(城建类);承办政府投资项目(城建类);承办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立项。
工作人员五 负责承办政府性投资项目(公检法司类)。
国外资金利用处
1、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属自治区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
副处长 负责审核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审核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审核外商投资限额以下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外商投资项目;承办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境外投资项目。
工作人员四 负责承办外商投资项目;承办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重大项目建设处
1、执法职能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认定。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认定。
副处长 负责审核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认定。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认定(产业项目)。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认定(基础设施项目)。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认定(社会公益和节能生态环保项目)。
项目前期工作处
1、 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审核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不招标方式;审核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自行招标方式。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承办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不招标方式;承办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自行招标方式。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承办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不招标方式;承办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自行招标方式。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承办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不招标方式;承办应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采用自行招标方式。
农村经济发展处
1、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农林水利类;--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开荒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项目核准。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农、林、牧、渔、水利管理业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农林水利类。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农业类。
(3)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审批--农业类。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农业、水利(水电)类企业投资项目;审核政府投资农林水利类项目;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农林水利类)备案。
副处长一 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农业类);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林业生态、农业、水产畜牧类);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林业生态、农业、水产畜牧类)备案。
副处长二 负责审核水利(水电)类企业项目;审核水利(水电)、气象、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水利、气象类)备案。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企业投资项目(农业类);承办政府投资项目(农业、水产畜牧类);承办企业投资项目(农业、水产畜牧类)备案。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政府投资项目(林业生态类、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承办企业投资项目(林业生态类)备案。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企业投资水利(水电)类项目;承办政府投资水利(水电)、气象类项目;承办企业投资项目(水利、气象类)备案。
工业经济发展处
1、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类。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采掘、制造业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业类。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业类。
(3)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审批--工业类。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工业类);审核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工业类);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工业类)备案。
副处长 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工业类);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业类);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工业类)备案;承办汽车、机械、船舶、稀土、电子等项目。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造纸、烟草、纺织等项目。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钢铁、锰业、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等项目。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石化、化工、建材、医药等项目。
工作人员四 负责承办有色金属、非金属、黄金等项目。
工作人员五 负责承办制糖、食品、生物产业、国债项目等项目。
工作人员六 负责节能减排等项目。
能源处
1、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 核准--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能源类。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能源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能源类。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能源类。
(3)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审批--能源类。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能源类);审核政府投资项目(能源类);审核企业投资的备案项目(能源类)。
副处长 负责承办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火电、电网);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火电、电网);审核企业投资的备案项目(能源类)。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能源类);承办政府投资项目(能源类);承办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能源类)。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水电、生物质发电、风电);承办政府投资项目(水电、生物质发电、风电);承办企业投资的备案项目(能源类)。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火电、生物质发电、天然气、煤炭);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火电、生物质发电、天然气、煤炭);承办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能源类)。
交通处
1、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交通运输类;--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交通运输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交通运输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交通运输类。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交通运输类。
(3)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审批--交通运输类。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投资项目(交通运输类)。
副处长 负责审核投资项目(交通运输类)。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投资项目(铁路)。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投资项目(公路)。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投资项目(内河、沿海、码头、航道、机场)。
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1、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信息产业、高技术产业类。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邮电通信、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高技术、信息产业类。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高技术、信息产业类。
(3)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审批--高技术、信息产业类。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投资项目(高技术、信息产业类、邮电通信、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类)。
副处长 负责审核投资项目(高技术、信息产业类、邮电通信、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类)。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工业领域的重大项目、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等项目。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农业、生物医药领域的重大项目、示范工程、产业化化基地、技术创新等项目。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信息、能源、节能领域重大项目、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等项目。
工作人员四 负责承办西部开发、产业升级、电信、邮政、交通和环保领域的重大项目、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等项目。
社会发展处
1、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社会事业类;--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社会事业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卫生、体育、民政、教育、文化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出版传媒、旅游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社会事业类。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社会事业类。
(3)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审批--社会事业类。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社会事业类);审核外商投资的核准项目(社会事业类);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事业类);审核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社会事业类);审核企业投资的备案项目(社会事业类)。
副处长 负责审核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社会事业类);审核外商投资的核准项目(社会事业类);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事业类);审核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社会事业类);审核企业投资的备案项目(社会事业类)。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投资项目(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旅游、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类)。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投资项目(卫生、体育、民政类)。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投资项目(教育、计生类)。
经济贸易处
1、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项目: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属自治区核准权限的经贸流通类。
(2)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类。
(3)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经贸流通类。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经贸流通类。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经贸流通类);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经贸流通类);审核外商投资项目(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类);审核企业投资的备案项目(经贸流通类);审核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
副处长 负责审核企业投资的核准项目(经贸流通类);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经贸流通类);审核外商投资项目(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类);审核企业投资的备案项目(经贸流通类);审核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
工作人员一 负责承办企业投资的核准和备案项目(经贸流通类);承办外商投资项目(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类)。
工作人员二 负责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经贸流通类)。
工作人员三 负责承办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项目。
法规处
1、执法职能
负责本委行政复议工作。
2、执法责任
处 长 对本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核。
副处长 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审核。
工作人员 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1、执法职能
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对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勘测设计、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政策环境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稽察。
2、执法责任
主 任 对本办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对自治区出资的或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副主任一 负责组织实施对自治区出资的或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副主任二 负责组织实施对自治区出资的或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人员一 对自治区出资的或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人员二 对自治区出资的或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人员三 对自治区出资的或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人员四 对自治区出资的或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审批的执法责任,由承办该项目的处室及岗位责任人承担。
四、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内部公开。
(二)评议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的情况;
(7)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二)评议考核结果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章,会同有关处室执行责任追究。
(一)追究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追究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包括:
(1)经查实属于行政不作为的;
(2)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程序的;
(3)在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三)追究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先进、年度考核评优和晋升资格;
(5)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三)追究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委党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