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2004]30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
2、办理条件:(1)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2)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收费单位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4)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拟调整的理由、调整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后的收费增减额等;(5)成本核算相关资料:包括定价项目的投资、经费测算成本、调价前3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决算资料;(6)对相关收费对象影响的资料;(7)区外或国外的相关情况材料;(8)其它由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
3、审批收费:不收费。
4、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5、审批所需提供材料目录:
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1)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3)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审批程序:
(1)受理:价格综合处负责接收,批分收费管理处承办。
(2)审查:收费管理处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物价局领导决定,重大问题由物价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按照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以上时限不包括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送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会签时间。
(4)告知与公示:收费管理处负责告知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