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
2、办理条件:(1)定、调价书面申请;(2)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价格政策依据;(3)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4)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分析资料;(5)定、调价涉及的范围、调整幅度、调价总额等资料;(6)定、调价对经营者经营成果的影响和主要相关行业或消费者的影响资料;(7)区外、国外相关情况;(8)其他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
3、审批收费:不收费。
4、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5、审批所需提交材料目录:
(1)制定价格或调整价格书面申请;
(2)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新投产商品、新开展服务项目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资料,调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经营者或行业近三年来的经营成本变化资料和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
(3)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分析(测算)资料;
(4)制定或调整价格涉及的范围、单位调价、调价幅度、调价总额资料;
(5)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经营者经营成果影响和主要相关行业或消费者影响的测算
(6)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7)区外或国外的相关材料;
(8)其它由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
6、审批程序:
(1)受理:价格综合处负责接收,批分商品价格管理处承办。
(2)审查:商品价格管理处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物价局领导审定、签发,重大定价、调价问题由物价局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
(4)告知与公示:商品价格处负责告知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