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审批
2、许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许可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4、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5、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6、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项目建设地点;
(2)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
7、决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我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可以不招标的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我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8、变更:已核准的项目,如发生变化,需向原核准单位申请变更。
9、申请材料接收和结果告知与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负责申请材料接收和结果告知与公示。地址: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大院,电话:0771-2328603,传真:0771-2328602,邮编:5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