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审核上报
2、许可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3、许可条件: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已获批准;
(2)区内非中央直属企业。
4、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5、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6、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
7、决定形式:我委作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8、申请材料接收和结果告知与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负责申请材料接收和结果告知与公示。地址: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大院,电话:0771-2328603,传真:0771-2328602,邮编:5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