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审核上报
2、许可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3、许可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企业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企业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企业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企业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企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5、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6、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
(2)申请发债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
7、决定形式:我委作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8、申请材料接收和结果告知与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负责申请材料接收和结果告知与公示。地址: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大院,电话:0771-2328603,传真:0771-2328602,邮编:530012。